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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工资制(社会保障工资制度是什么)

2023-12-30 13319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中国现行的社保制度
  2. 社保可以以工资形式发放吗
  3. 社保按照实际工资还是按照基本工资缴纳

一、中国现行的社保制度

1、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中国社会发展密切联系,新中国建国到改革开放前,是以国家责任发展到国家与单位责任共同分担的过程。

  

2、在进入改革开放后,现在中国社会保障走向由政府主导与社会各方共同担当责任的进程。

  

3、1969年-1977年,社保制度重心向单位转移并持续扩张,1978-1985,主要集中在历史遗留问题,退休制度的改革,直到1985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进入改革时期。

  

4、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实行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度,其主要的特点在于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全面保障,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如封闭运行,缺乏效率等。1986年公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这些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走向了结构多元化,这就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时期。

  

5、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是采用了渐进改革的方式,这使得和其他国家所具有的立法先行有很多区别,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每一步都是要以长时间的试点,才会进行确定全面推广方案。这既有优点又有缺点。

  

6、优点在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原来的国家-单位保障,到现在的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合理保障,多层次保障的全面社会保障,这创造了惠及亿万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7、缺点在于:现行的社会保障是未高度发展的,落后于经济发展的,不公平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主要表现为体系不完善、法制建设落后、责任模糊、项目有效性有待提高。

  

8、未来中国的社会保障的发展应该是立足于本国人口基数大的国情,以及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未来中国的社会保障应该着力与制定完善的法制、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协调发展,同时,注重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9、在目前,中国必须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同时,回归兼顾公平的基本路线,明确国家、单位、企业、个人的社会保障责任,大力支持和合理引导社会慈善机构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最终建成惠及一个健全、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0、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二、社保可以以工资形式发放吗

单位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这样真的可以吗?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下面我为你详细的介绍相关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和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而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表面上看,劳动者除了不用从工资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还能额外“增收”,而单位也免去了给员工参保缴费的“麻烦”。但这样对劳动者真的有利吗?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能够免除吗?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对该规定进行更改和变通,即使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

  

把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来说,看似拿到手的钱增加了,但因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方面权益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如,一旦生病入院,劳动者没有参加医保,就只能自行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了。因此,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因小失大。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为在法律的.前提下,这样的私下约定和变通都是无效的,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就算单位已将应缴社保费发给劳动者本人,一旦双方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其仲裁请求将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诉求通常也会得到支持。

  

此外,单位还必须承担未依法参保缴费的相关责任。《社会保险法》中就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职工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未办理社保出了工伤该由谁“埋单”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若职工发生工伤,则由社保机构承担工伤赔偿。但若是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该由谁来承担工伤赔偿?9月27日,旌德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2014年12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方某的劳动期限为三年。后该公司未依法为方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2015年7月20日,方某在工作时,因机械故障,造成双手受伤,诊断为双手拇指末节指腹完全离断、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方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2016年5月10日,旌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仲裁申请。6月22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准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方某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2904元、交通住宿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435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7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949元,共计95379元。后方某不服,于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7774.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方某与安徽某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方某伤残已认定为工伤,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安徽某公司未为方某办理工伤保险,方某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准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安徽某公司赔偿方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2736元、交通食宿费1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0.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3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9.20元,合计113074.45元。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有效途径。

  

三、社保按照实际工资还是按照基本工资缴纳

社保不是按基本工资,也不是按实际工资缴纳,而是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的。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障工资制(社会保障工资制度是什么)

  

1、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安定社会;

  

2、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增进劳动者体质;

  

3、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4、为社会、为基层服务,方便群众生活;

  

5、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分配,保险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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